这个案子判下来的结果,是符合谢双瑶的心意的,细节上当然不会完全吻合,但谢双瑶不要求这是完全合乎她粗浅判断的结果,她希望看到的是本案判决思路中体现的指导精神和判决逻辑,如果能对她有一定的启发性,那就再好也不过了。
同样的道理,《刑法暂行条例》和《婚姻法》,一部还在不断修订的条例,和一部成文的法律,对谢双瑶来说,她也不认为一定要尽善尽美,让她本人舒服,她希望能找到的是在《大敏律》和原世界《婚姻法》中的一个平衡点,这部法律要适合买地眼下乃至十几年、几十年间的民情,又要脱离《大敏律》三纲五常的指导思想,并不是在两个参照物基础上进行的简单修订,不得不说,立法小组提交的草案,包括条例的讨论节要,明确地领会了谢双瑶的意图,让她感到自己有望在一两个领域,摆脱一种无奈的将就状态了。
新《婚姻法》,和《大敏律》里含糊的规定不同,彻底地贯彻了平等博弈的精神,同时也规定了平等博弈的界限——博弈是自由的,但也必须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譬如说甲乙一人成亲时,甲方可以完全放弃对人身权的主张,但这并不是说甲所承受的所有人身侵犯,都不能追责。当甲承受的伤害达到轻伤标准时,衙门必须立案对待。
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宋莹罪过为笔录不实,妨碍断案,由于其并非吏目,无法开革,因有道德显着不良处,扣除政审分40分。
牵涉敏地统治时期的案情,按照两判相较取其轻的原则,经过询问,宋莹愿意以《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受处置,因此判扣除政审分40分。和前夫华良的财产分割,因离婚时前夫未能查清原委,结案不改,不予改判。宋莹是否自愿按老式婚俗重新划分财产属于个人自由。】
【华雨的行为,按《大敏律》,罪过有严重亲属□□,笔录不实,按律的当处斩刑。
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华雨罪过为笔录不实,妨碍断案,由于其并非吏目,无法开革,因有道德显着不良处,扣除全部政审分,并因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判断阖家家教低劣,扣除户口内全部亲属20分政审分。并对供述中提到的通.奸者予以同等处置。】
【张小红前夫巫大力,按《大敏律》无罪,按《买地刑法暂行条例》无罪,因有道德不良行为,扣除政审分20分】
“要注意对王顺儿的专业教育和思想转换,但不要急着招揽她,可以在她的管理学专业知识获取方面尽量地给予帮助。”她给情报部门做了批示——现在招揽,是招揽不动的,也没必要招揽,让她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作用反而更好。
“不论夫妻均不得在婚姻中安排对方与婚外人员发生关系——这条也算是公序良俗吗?倒是考虑得挺周全的。”
读法条一向是很枯燥的事,不过,婚姻法因为有公序良俗附录,相对要有趣一些——这种附录的形式,也是很讨巧的,衙门可以通过修订附录,来放松或收紧对婚书条例的规范,并对社会现象做出一定的约束。
譬如这条规定,似乎显得有些多余了,仿佛买地的百姓们多么混乱似的,但只要仔细寻思,便明白这是对于卖.淫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否则夫妻之间利用这条约定展开经营行为,便有可能利用婚书条款来脱罪了——同时这也避免了共妻现象侵染婚书。至少在法律文书的角度,保证了买地的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排他性的结合。通过一个规定能规范两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立法的角度来说就是比较省力合格的表现了。
“做得不错,予以刊发,组织各地法院学习,同时做好宣传普法工作。”
她仔细把底稿看了三遍,随后签下自己的名字——这份底稿能到她这里,说明法院系统这边已经是予以通过了,谢双瑶充当最终决策者即可。她是不可能一个个法条去细抠的,她的时间现在实在是太宝贵了,尤其是最近,除了买地境内的各种事项,包括南洋方面庞大的工作量之外,她还要把目光转向敏地境内的各个州府,去掂量各地的义军、官府,对买地产生的一种逐渐合流,令她也不敢忽视的迫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纳妾也就等于是正式退出了买地百姓的生活,并且实现了对有权有势者多吃多占最大的约束,民风反而要比敏地更保守得多,以张女华男案为例,牵扯到其中的所有男女,都因为婚外关系而被扣除了政审分,只有华男算是例外。
这在敏地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大多数时候,敏地对这种案件的处理,无罪者不过是花钱消灾而已,后续生活不太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而现在就不一样了,这些原本还算是有头有脸的人家,剎那间便失去了很多事情的主动权,考吏目基本是不可能的了,政审分的巨大劣势将使他们失去竞争力,就算是要自己开铺子,或者后续找工作,好工作、好生意也是要查档查分的,这个劣势会跟着他们一辈子,想要填上这个坑,恐怕没那么简单。
谢双瑶对此还是比较乐见其成的,或者不如说,这正是她有意引导的结果,她并不是什么卫道士,也觉得有些人天生就喜欢谈恋爱,喜欢乱搞男女关系很正常,不过喜欢这么做的人最好是专心地乱搞,就不要挤占事业咖搬砖的空间了,她要找的吏目既然吃她的饭,那就必须予以筛选,留下理性较强,不会被欲.望支配的人来为她干活,这才能放心地投入各种资源去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