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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太爷与杀猪刀(116)

作者: 红豆酬她 阅读记录

三更时分,夜雨忽至,带来寒凉之气,蝉鸣消散,静谧无波。

李桃花被雨打窗棂的声音吵醒,睁眼看到外面灰沉的天色,胸口莫名闷堵,感觉压着块什么东西似的。

她梳洗整齐,撑了把伞走出房门,本想到膳堂吃饭,却见衙差匆匆往外奔跑,便拦住一人询问。

“八字胡同发现了具尸体,大人已经过去了,我起晚了没赶上。”衙差说完便慌忙离开。

李桃花听得一愣,自言自语,“怎么又有尸体,谁死了?”

她到膳堂摸了个饼子嚼着,眼前忽然浮现李贵的样子,咀嚼的动作不由一顿,等反应过来,人便已经出了膳堂,连伞都没撑。

*

墙角青苔青翠葱郁,腥气冲鼻,与血腥气结合在一起,浓郁令人作呕。

王检的尸体躺在雨水里,浑身青紫,无一块好肉,两只眼睛瞪得浑圆,里面杀气腾腾,满是厉色。

仵作简单验尸,对许文壶道:“回大人,死者有窒息之状,颈间却无伤口,应是被打断肋骨,肋骨插入心肺,由此致命。”

雨还在落,淅淅沥沥,淋在身上,生出遍体黏腻。

“知道了。”许文壶道,“先将尸体带回衙门,查出是谁干的。”

其实连他自己也知道,这根本就是查不清的,王家在天尽头作恶太多,每个人都可能是凶手,王检沦落到住进八字胡同,便如羊入虎口,谁都能踩他一脚。

脚步声匆忙响起,李桃花赶来,看到尸体的脸,一时竟五味杂陈,说不出是安心还是可惜。

她喘完粗气,转过头,发现许文壶正在仰面望天,雨滴砸在他的脸上,顺着肌肤的纹理,清瘦的下颏滑落,浸入衣襟,将一袭干净布衫晕染成界于黑与白之间的暧昧污色。

天上,乌云笼罩。

李桃花问:“你怎么了?”

一滴雨直直坠入许文壶瞳孔中,他眨了下眼,有些涩疼。

他道:“我本以为除去王家这个天尽头最大的祸害,心里会觉得痛快,可如今王大海和王检都死了,我却并没有感到太多高兴。桃花你说,这是为什么?”

李桃花想了想,并没有从其中悟到什么太大的道理,顺口说:“可能你不想杀人吧,即便那个人是坏人。”

许文壶的双肩很轻地抖动了一下,他低头,被雨水浸红的双目看向李桃花,轻轻笑道:“知我者,桃花也。”

李桃花被这一笑又笑快了心跳,别开脸呛道:“少自作多情了,我就是随口一说——阿嚏!”

许文壶看着她被雨淋得湿透的头发,发红的眼眶鼻尖,将外衫脱下敞开撑在李桃花的头顶,愧疚道:“虽是湿的,到底能挡些雨点,你快回去让膳堂给你熬碗姜汤喝下,仔细着凉。”

衣服撑出的狭小空间包裹住了李桃花,让她只能看到许文壶。

她看着他眉目里的关心,表情里的焦急,沉默片刻,道:“许文壶,你不要对我这么好,我会分不清的。”

“分不清什么?”许文壶问。

李桃花低头,咬紧唇瓣,一个字没说,忽然便跑了出去,身影穿梭在雨幕中,灵巧如一只轻盈的蝴蝶。

“桃花!桃花你慢点!”

许文壶忽然感觉手足无措,手里的外衫都忘记穿上,不由自主便追了上去。

一路追回衙门,许文壶好不容易追上李桃花,正要气喘吁吁地询问她为何要跑,李桃花便扬了下下巴,直指厅堂。

许文壶懵了懵,循着望去,这时才发现里面站着一群生人,为首端坐太师椅的是名中年男子,虽着便衣,相貌普通,气势却颇为不俗。

他走上前,与男子隔雨对视,待等步入堂中,他道:“敢问诸位从何而来?”

男子未起身,只从怀中掏出牙牌,声音高阔,“吾乃吏部主事刘立万,奉吏部尚书之命,前来天尽头寻找县令许文壶。”

许文壶看向牙牌,见上面果真刻有吏部尚书印,连忙拱手行礼,“下官正是。”

刘立万不由多打量他几眼,收好牙牌,从手下手里接过文书,道:“尚书大人令谕,许县令,还请跪下领命。”

许文壶撩开衣袍,跪下听令。

刘立万扬声道:“天尽头县令许文壶,未经犯人招供,便屈打成招,害死人命,实乃鱼肉乡里,不可任用。经吏部商议,决定革除许文壶县令一职,遣散回乡,终生不得入朝为官。”

第59章 蚕

只听“嘀嗒”一声, 屋檐雨滴砸入砖缝的声音格外刺耳,许文壶身躯僵住,气息凝滞, 全身的雨滴仿佛都要凝结成冰。

李桃花步入厅堂,环顾一圈,目光径直落到刘立万身上, 开口便道:“你们刚刚说的什么, 什么革除?什么回乡?”

对方轻蔑地扫了她一眼,继续对许文壶说:“继任的县令吏部已经选出, 如今已在上任路上。许大人,劳烦将官服官帽交出, 我等还急着回去复命,不好耽误。”

许文壶沉默很久,阴沉的天色使得室内晦暗低沉, 投下的阴影看不清他的表情。他忽然说:“下官斗胆问一句, 被下官屈打成招者,姓甚名谁?”

刘立万笑了声,口吻讥讽:“这个许大人自己恐怕再清楚不过了, 还用得着我去提醒?”

许文壶顿了顿, 接着说:“王大海一案, 物证人证确凿,没有屈打成招一说, 还望刘主事明察。”

刘立万语气当即一沉, “听许大人这意思, 是不服尚书大人的判定?”

许文壶:“下官不敢,下官只是不解,王大海鱼肉天尽头许久, 滥杀无辜,草菅人命,双手早已沾满鲜血,下官苦于没有证据,一直无法将其抓捕。直到炕洞藏尸案出现,下官才有了理由将他捉拿。下官承认是对他动了刑,但前提是已有人证物证,确定他是凶手无疑。何况大梁律法上也明说,在已有充足证据而凶手拒不承认时,可以对其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