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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声(326)+番外

作者:阿天天 阅读记录

她抬眸,目光扫过庭审现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亦不属于特殊防卫。理由如下,第一,案发时黄钦仅实施拳打脚踢和掐颈,没有使用致命武器。第二,被告人在捅刺前三刀,黄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后,仍连续捅刺了八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第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虽然报警,但其供述中承认‘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只想让他不要再打我’,说明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综上,公诉人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番公诉意见,完全在林桉的意料之中。

等审判席宣布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他先是起身朝合议庭微微颔首,随后道。

“审判长,合议庭,这个案子从一审到二审,已经间隔了一段时间,辩护人想请合议庭注意三个被忽视的细节。”

“第一,案发前被告人的三次就医记录。第一次,孕两月,左眼眶骨折。第二次,孕四月,颈部掐伤,喉头水肿。第三次,孕六月,确诊为中度焦虑抑郁。这样的家暴频率,不是夫妻吵架,而是危及生命的暴力犯罪。”

他掷地有声:“第二,黄钦手机里的搜索记录,他曾在案发前多次搜索如何制造意外死亡不被发现,保险理赔流程等内容。以及他给被告人购买的多份高额意外保险,受益人全部是他自己。一个丈夫,在网上反复搜索如何制造意外死亡,并给自己的妻子购买高额意外险,可想而知,他打算做什么。”

徐梦楠察觉不对,忙出声反对:“反对,辩护人在进行主观推测,与本案事实无关。”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发言方式。”

林桉没有被打乱节奏,他打开案卷,翻到其中一页:“第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鉴定意见,李静被确诊为中度抑郁症,伴发创伤后应激障碍。鉴定意见明确指出,长期家暴导致李静在面临暴力威胁时会出现解离状态,简单来说,她的身体和意识在那一刻是分离的,她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理性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样一个受到生命威胁,肋骨断裂、意识模糊、被诊断为ptsd的人,是没有能力精准判断捅到第几刀对方会失去反抗能力的。”

他目光扫过公诉席,声音沉下来。

“基于以上三点,辩护方认为,被告人李静是在黄钦正在实施严重暴力侵害的过程中进行的反击,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时间条件。黄钦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及李静的生命,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李静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等待、如实供述,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综上,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静不负刑事责任。”

他这番话一出,徐梦楠立马举手,起身要求发言。

“审判长,合议庭,辩护人强调黄钦有杀人意图、有搜索记录、有保险单,这些确实令人不耻。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评判的是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防卫条件,而不是这个人平时是不是好人。黄钦案发时使用的是拳头和掐紧,没有致命武器。李静在捅刺前三刀后,黄钦已经倒地,而且法医鉴定显示,他被捅刺的后八刀,有五刀是在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刺。这已经不是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林桉很犀利地抓住了徐梦楠话里的漏洞:“公诉人所说的黄钦已经倒地,请合议庭注意法医鉴定的原文,‘黄钦全身十一处刀伤,其中三处位于胸腹腔,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鉴定中并未提及后八刀是在黄钦倒地后捅刺,公诉人的说法没有依据。”

徐梦楠语气不疾不徐:“鉴定意见没有写明时间顺序,但现场勘查记录明确记载,黄钦倒地的位置距离第一处血迹有三米远,意味着捅刺过程中,他曾试图移动逃离。”

“逃离和躲避是两回事,也无法证明他已经停止对被告人的攻击行为。所以被告人也无法判断他是否还能继续进行暴力行为,她只知道,她和腹中孩子的生命在受到威胁,如果不反抗,死的就可能是孩子和她自己。”

徐梦楠深吸一口气,眉头皱得很紧:“反对,辩护人再次进行主观推测。”

审判长:“反对无效,请辩护人继续发言。”

水深火热的辩护,即便已经经历过多次,但这是头一次,让林桉觉得如鲠在喉。

他合上案卷,语速加快:“辩护人想再请合议庭注意一个事实,被告人身高一米五八,体重不到九十斤。黄钦身高一米七八,体重一百七十斤。被告人在这种身形差的施暴中,被掐住脖子往墙上撞,肋骨断了,耳朵嗡鸣,视线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她精准地判断出捅到第几刀对方会失去反抗能力?这不是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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