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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学院:黑玫瑰复仇守则/复仇之花【贵族学院】(432)贵族学院

作者:我是鸽王 阅读记录

很快开庭,许炫宇考上律师不久,接到第一个委托却是徐稚爱的离婚案。但这个案子不像其他诉讼案那么简单,毕竟徐稚爱和李择明身份复杂,涉及到的财产数目过于庞大,要切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好消息是,李择明为了向徐稚爱证明他的心意,在结婚前并没有听从律师的意见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所以他名下的股份和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会以最大的比例分给徐稚爱。

许炫宇起身进行观点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作为原告徐稚爱的代理律师,现就其与被告李择明的离婚纠纷一案,发表如下陈述,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被告的严重犯罪行为已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符合大韩民国《民法》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第840条及相关司法判例,婚姻关系存续的核心是夫妻间的信赖与共同生活基础,当一方存在严重侵害婚姻本质的行为时,应认定为“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

本案被告的行为已远超一般过错范畴:其一,被告因贿赂前总统、弑弟杀父等多项重罪被判处监禁,该等犯罪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底线,更彻底摧毁了夫妻间信任的道德基石。

其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而是长期蓄意谋划的恶性事件,其漠视法律、践踏人伦的品性,已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需特别说明的是,大法院多次在判例中明确当配偶一方因严重犯罪被监禁,导致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的刑期漫长且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显然符合这一法定情形,恳请法庭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案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财产形成具有实质贡献,有权获得公平分割

根据《民法》第830条及相关规定,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但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合作积累的财产、归属不明的财产,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分割范围。

被告作为旭日集团会长,其名下的房产、股权、存款、投资收益等巨额财产,虽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但均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且与原告的家庭贡献密不可分。

参照GL集团会长离婚案的司法实践,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明确:财阀会长的企业股权虽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企业经营收益,均因配偶的家庭支持而获得稳定发展基础,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

本案中,我当事人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和旭日集团对外事务,包括定期探望重病的李哉民会长,主持旭日集团公益项目等,该贡献已被韩国司法判例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重要支撑。正是我当事人的付出,才使得被告能够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旭日集团的发展壮大与我当事人的贡献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恳请法庭秉持法律‘公平分割、保护无过错方’的基本原则,参考GL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获得不低于40%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感谢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第327章 :大结局

李择明的律师刑事案件帮不上忙,对于他离婚诉讼倒是拿出了十足的气势。然而这件事确实是李择明理亏,法官和旭日集团没有利益来往,等许炫宇和李择明的律师你来我往互相辩论了一番后,他们判决得也很干脆利落。

“现就原告徐稚爱与被告李择明离婚纠纷一案,经本庭依法开庭审理、核查全案证据并结合《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徐稚爱与被告李择明解除婚姻关系。

本庭认定,被告因犯行贿罪、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判处监禁刑罚,其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背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彻底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基础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依据韩国《民法》第840条,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至无法挽回,即便被告此前对离婚提出异议,本庭亦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判令原告分得30% 份额,被告分得70%份额。

案涉旭日集团股权、房产、存款、投资收益等巨额财产,虽多登记于被告个人名下,但均形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依据韩国《民法》第830条,原告在婚姻期间承担其劳动与家庭支持构成对被告经营企业、积累财产的实质贡献,该部分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合作积累的财产,纳入分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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