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白关系(237)CP
沈予白点了点头,转身离开了法院。
等立案审查的那几天,沈予白没有闲着。他让小林又查了一批近五年的民事审判指导案例,把其中涉及“欺诈”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案例全部筛选出来,按照法院级别和时间顺序做了索引。
小林做完这件事,在邮件里跟沈予白说:“沈老师,我查到一个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虽然是合同纠纷,但里面有一段说理跟您的案子思路很接近。说的是‘欺诈的认定不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只要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可构成欺诈’。”
沈予白把那个案例找来看了,确实有用。他把那段说理摘出来,写进了补充意见里。
第六天,法院的电话来了。
“沈律师,您的案子立案庭审查过了。您过来一趟,我们当面谈。”
沈予白第二天去了法院。接待他的是立案庭的庭长,姓刘,四十出头,说话不急不慢,但句句在点子上。
刘庭长把材料摆在桌上,看着沈予白说:“沈律师,你这个案子的证据准备得很充分,但问题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里没有你这一项。我们查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引,也没有找到依据。”
沈予白把准备好的补充意见和案例索引递过去,说:“刘庭长,我理解现行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同性骗婚属于可撤销情形。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是关于欺诈的一般规定,婚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我的当事人在结婚前,对方隐瞒了与婚姻有关的重大事实,导致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这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刘庭长翻了翻沈予白递过去的材料,看到最高院那个指导案例的时候,停了一下。他把那段说理看了一遍,抬起头看着沈予白。
“这个案子跟你那个性质不一样,这个是合同纠纷。”
“法理是相通的。”沈予白说,“欺诈的认定标准不因法律行为的类型不同而改变。如果合同中的欺诈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中的欺诈没有理由被区别对待。”
刘庭长没接话,把材料又翻了一遍,过了好一会儿才说:“你这个案子,立案庭的意见是不予受理。但你如果要复议,可以走程序。”
沈予白点了点头,没有争辩。他预料过这个结果,而且已经准备好了复议材料。
从法院出来,沈予白给程砚打了个电话,说案子被驳了,准备复议。程砚没说什么,只问了一句:“材料还需要补什么?”
沈予白说:“暂时不用。你先把你那边的事处理好。”
程砚嗯了一声,没再问。
复议的材料,沈予白准备得很仔细。他把原来的起诉状和证据清单重新整理了一遍,加了封面和目录,又把那篇陈教授的文章和小林找到的几个相近案例附在后面。他还让臧天齐帮忙写了一份书面意见,论证同性骗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臧天齐写得很干脆,两页纸,把法律逻辑拆解得清清楚楚,最后签了名。
复议申请交上去之后,又等了五天。
这次打电话来的不是立案庭,是法院办公室,说分管副院长要见他。
沈予白到了法院,被带到一间小会议室。副院长姓王,戴着一副金丝眼镜,桌上摆着几本法律汇编。刘庭长也在,坐在旁边,手里拿着沈予白交上去的那套材料。
王副院长没有拐弯抹角,直接说:“沈律师,你这个案子的复议材料我看了,臧教授的意见我也看了。你说的情况,从法理上确实有讨论的空间。”
他停了一下,翻了翻材料,继续说:“但问题是,法律不是靠推理来适用的。撤销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法条写得很清楚。你说欺诈,那什么是婚姻中的欺诈?法律没有说性取向的隐瞒属于欺诈。你这是要法院做立法者做的事。”
沈予白听完,没有急着反驳。他想了想,说:“王院长,我不要求法院替立法者做决定。我只是请求法院受理这个案子,让双方在法庭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如果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不构成欺诈,我接受判决。但如果连受理的机会都不给,那这个问题永远没有机会被讨论。”
王副院长看了他一眼,没有马上接话。
旁边的刘庭长开口了:“沈律师,你这个案子的证据确实比之前那些类似的案子扎实。但立案庭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我们看的是你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你的证据充不充分。”
沈予白说:“法律依据我提供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成文法,不是学理解释。我请求撤销婚姻,依据就是这个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