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说来,这二十四种谬误十分晦涩,细看第一遍大概能懂,但要完全理解吸收,却显然不是一两遍的事。而屋中虽然大多数人都是捏着鼻子在读,但却又不能表现出对文章的不满,第一,他们是使团成员,身处敌境,此时不论是对贼酋的言论嗤之以鼻大加批判,又或者是极力颂扬赞美,都是不合适的,看完了感慨几句便可;第二,不管怎么说,这些谬误所举的例子还是很有道理的,而且很容易明白,倘若对其表示反对,不就表示了自己是个善用逻辑谬误来说歪理的小人了?
那以后买活军这里打算怎么平衡各党的势力?倘若被谁主张了关要之处,岂不是要多少银子就给多少银子,连在朝堂中加以制衡,不使其坐大的可能都没有了?
要把这种行为当做谬误,就像是指着花朵说花儿是蓝色的一般,纵然世上不是没有蓝花,但终究令人难以理解接受,再往下看去,每一条都是论战中常用的攻伐手段,甚至于若能灵活使用,还能得个能言善道、‘辩才’的判词,但在这里,这些小狡狯全都被总结出来,当成了谬误……即便谢六姐是反贼,但这还是她第一次如此彻底地违反在官员们心中犹如常识一般的认知。这使得他们读起来就像是梗了一口气似的,总觉得喘不上来,胸口憋闷的难受,甚至感到了极大的反感,都不愿往下看了!
而更让人难受的是,从她举的例子来看,这些伎俩又的确是不正当的,至少违反了君子坦然正言的风范,这些所有的伎俩都在不断的扭曲、模糊真正的论点矛盾,而谢六姐的文章似乎蕴含了一个天然的前提,那就是辩论的基础应当基于完全赤.裸的事实,不论是利益还是观点上的冲突,都不能披上一层体面的外皮,只要披了外皮,就是对事实的扭曲,就是谬误。
这可是讲究春秋笔法的儒家啊!讲究射覆、为尊者讳,追求的是曲笔之中自有奥妙,观者相视一笑,彼此心照的境界。这难道不是体面所在吗?如果朝廷里人人都得摆事实讲道理,把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利益冲突完全摆开了……那和乡野百姓之间吵嘴辩驳又有什么区别?这些士大夫们并不清楚‘智力门槛’这个词,但他们却运用得很好,并且将这些谬误的使用全都筑进了门槛里,而谢六姐的主张甚至比‘女子也要做活’、‘孩子可从女姓’这些更让他们不舒服,因为她不但拆掉了门槛,而且还表现出一幅这些门槛们很荒谬的样子来。
这个……总之是说不通的,虽然没有错……但事情不能这样办……
二十四条谬误大家都可以去百度原文的,这里不想细说解释,不然感觉骗字数了……就解释了一下张天如用的滑坡谬误手法,应该都还可以理解吧?我居然早几章就看到有读者指出来他的手法了,读者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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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和教材一样,都有原本在,再由谢六姐汇编。”信王有些憧憬,“若是能取来天书原本一观就好了……”
天书的正确性一向是无可批驳的,而且哪怕对于文章感到不适,但众人却也对‘逻辑’产生了一种朦胧的向往,意识到这亦是一门大有可为的学问。有这样想法的人,非止信王一个,但当然只有他可以随便乱说。他一边说,一边就翻开第八版,续看《答疑》的后文,轻呼道,“果然是滑坡谬误!”
不错,这篇《答疑》,在介绍了二十四条谬误后,便指出了张天如的原文,其实便犯了滑坡谬误的错误,而且也遗漏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并且把法令本身的漏洞和产生的社会后果进行了混淆。
这是三种不同的错误,滑坡谬误的错误部分,在于张天如把协议书中的规定会让男子发生非婚关系时,处于法令劣势的事实,滑坡式扩散到了所有正常交往的男女都可能处于法令劣势之中的结论,这是典型的滑坡谬误。举证责任的遗漏,则在于他并无案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极端结论,而是把举证的责任递给了反对者。这两种错误都属于二十四条逻辑谬误中的一种。
至于第三种错误,则是对买活军立法思想的错误理解,谢六姐竟承认张天如所说的可能,在实践中是有可能出现的,而且对于奸.淫罪的认定,并不仔细,如这条法令的主体到底是仅限于男子,还是男女均可,奸.淫罪的认定到底是以男子接触女子的某个特定身体部位为准,还是以一人接触另一人的**部位为准等等,对于量刑的规定也的确粗暴简单——目前来说,所有程度的奸.淫罪几乎都只有两个法律后果,即是被发配苦役或者处斩,到底什么罪行苦役几年,处斩又是什么形式,是砍头、吊死还是凌迟,这些都没有说明,的确是法令本身不完备的地方。
这不是人间境界,人间境界是什么呢?各官也是彼此心照了,不过孙初阳说得也不错,看到这里,众人已不再觉得谢六姐是为了针对张天如这一篇文章进行批驳了,而是感到买活军在一向的政论之争,又要完全端出自己一套很成熟的新东西来,把原来那些惯有的手腕完全地取替掉了。
甚至于这种取替比在农事、军事上的革新还要更为彻底——农事上,至少还是要种田要耕地的吧,只是用了新的农具,军事上,至少还是要给士兵发武器发盔甲吧,只是盔甲更坚固,刀枪更锋利了,多了火铳而已。而一旦将这些情形全都确认为谬误……那正确的争论方式,又是什么呢?